在工作中接待当事人咨询的时候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被执行人不在我们当地,法院去执行的时候是不是要通过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如果要是那样的话恐怕就不好办了,当地的法院肯定会有地方保护的!”在具体的案件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与法院人员同去送达诉讼文书、应诉通知书或财产保全裁定的时候,法官就会被被告或被申请人问到“你们是哪个法院的,怎么没有我们这法院的人来呀?”甚至于有时异地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会认为,因为法院的查封、冻结等行为并没有通过当地的法院,因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实这一个问题很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这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阶段的特别重点规定,它同时适用于财产保全阶段。那么关于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更是无需通过当地法院。而对于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来说主动权完全在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却是有协助的义务的,也就是必须要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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