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6800元执行,下限不作调整仍按255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中两个标准不作调整,仍为2650元和3089元,高标准调整为5600元。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不作调整,仍为4273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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