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需具备下列主要条件: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并在现址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化经营的,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请;
药师的配备、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部门的要求,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单位和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时间应在递交申请时的三个月之前;同一平面上的连续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连锁经营药品零售企业的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非自有房屋租赁期3年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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